“老顽童”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低保问题”已转至我局,现将有关低保的申请和认定答复如下:我县低保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执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是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成员:1、持有遂昌县户口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 。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 。
您反映子女有条件赡养父母而父母享受低保待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如有线索请您联系遂昌县民政局社救科(办公室电话8128629)。扫二维码进入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