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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人:路人甲 发布于 2015-07-19 22:09 发表于 浙江
游泳池的水质,卫计委你们知道吗?
[i=s] 本帖最后由 gaowenping 于 2015-7-19 22:29 编辑 [/i]
因遂昌暑假学游泳的小孩多,游泳馆又少,我们班级总共有16人去凯兴酒店游泳馆学习,16个人去学游泳竟然14个发烧呕吐,而且连续5-6天还在持续,现在还没有康复,其他班级的怎么样我不知道,是不是游泳池的水质有问题?卫计委你们知道吗?你们有去检测过吗?
[color=#000]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版)第三条:[/color] [color=#333333][font=arial, 宋体, sans-serif]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font][/color]
[color=#333333][font=arial, 宋体, sans-serif]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font][/color]
[color=#333333][font=arial, 宋体, sans-serif] (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font][/color]
[color=#333333][font=arial, 宋体, sans-serif]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font][/color]
[color=#333333][font=arial, 宋体, sans-serif]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font][/color]
[color=#333333][font=arial, 宋体, sans-serif]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font][/color]
[color=#333333][font=arial, 宋体, sans-serif] (二)对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营业;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font][/color]
[color=#333333][font=arial, 宋体, sans-serif] (三)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font][/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