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回复
答复时间:2016-02-16 08:59 发表于 浙江
楼主您好!我县从2014年10月8日开始,就实施了“主城区内限时限地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中明确规定:
在县城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下一年正月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其中除夕至正月初五每日的0时至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除了限时燃放外,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提醒:要牢记“限放”规定,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希望广大市民及各单位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进五美遂昌建设。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