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力社保局 回复
答复时间:2014-06-26 15:41 发表于 浙江
“351159067”你好。一、根据《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本实施意见下发(2011年7月28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根据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若有其他疑问可到县社保中心咨询,亦可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233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