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您提供的相关信息,经核实,您与周某某的合同纠纷案件已于前期判决,2021年11月,在您的申请下我院开展强制执行。
我院执行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采取了限高、失信、限制出入境等措施。经查询,周某某名下有一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划拨周某某财付通账户中10007元人民币(此款项扣除诉讼费1913元、执行费2750元后,剩余5344元已打款到申请人账户)。
经进一步调查,周某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周某某多次联系及居住地现场调查,周某某本人现在四川务工,但无法核实具体工作地点,现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由于周某某名下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法进行拍卖处理;周某某人在四川,无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周某某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继续调查核实周某某工作地点,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如您有周某某相关财产线索、行踪线索,可第一时间举报至我单位,电话:0578-851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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