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回复
答复时间:2014-05-28 08:49 发表于 浙江
楼主,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广场舞噪声进行监测工作,并与健身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