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美好参与者:
您好,您所反映事项我们已收悉。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 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做一次考察并做好记录。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入党发展对象。
具体程序,您还可拨打0578-8528149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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