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13

发帖人:路人甲  发布于 2015-02-09 20:58 发表于 浙江
真得假得
[align=center] [/align] [color=#008000] 位于金竹镇王川村新公路外侧唯一一处现已审批建房的工地,土地是如何通过置换直到现在又是如何通过合法审批需要有关部门站出来做合理的解释和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此地块很大一部分是水位以下国有土地,在2014年就有人在此修建外围石墙做垫高工程时就许多王川村村民向镇里,国土所反映过,镇里、国土所的不作为导致此地块顺利的完成了垫高工程,(誓问国家法律法规在哪?职能部门该承担什么责任?)。国土所给村民的答复是平整起来种植茶叶而如今却种上了房子,而且还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在2014年末批先建就违反了规定,而且很大一部分是水位以下国有土地,此地块是何人在此修建房子,金竹镇、国土所、王川村村干部,王川村村民都心知肚明,在此事件中王川村村干部,国土所给了很大的方便,现在是何户名在此修建房子,现在实施的一户一宅,旧房有没有拆,现在修建有没有超标,还有一点就是在2014年库区水位最高时离现在建房的高度只相差不到20厘米,当时没有现在平整低的地方已经有水(金竹镇国土所有照片为证,有村民反映过)更何况现在的高度是垫高的结果,离水位这么近也可以建房吗? [/color][color=#000000] [align=center]楼主,您好!您帖中所称的王川水库实际应为乌溪江(湖南镇)水库,隶属于中国华电集团,防汛主管部门为衢州市防汛指挥部。经我局向衢州市水利防汛部门了解,该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为230米(即移民水位线),2004年最高水位为222.64米(发生于9月26日)。根据相关规定,在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以下兴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取得水库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align][/color][align=center]    首先,感谢您对国土工作的大力支持。关于您反映的“还事情真相”信件已转来我局。根据您反映的事项,我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测量及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信件中所提及的地块座落于金竹镇王川村,经实地测量,该地块现状高程为234.5米,高于乌溪江水库永人线高程232.6米。另外,我局与“峡湖金”公路指挥部对接后得知该地块不属公路征地范围。因此,该地块不属于国有土地,村协议书也表明该地块属王川村第一生产队集体土地。   根据二调现状规划图显示,该地块属可调整耕地,2013年,根据省厅农房建设400平方米以下地块先农转用再在年度规划更新时予以调整的精神,金竹镇编制农转用方案并经金竹镇政府班子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农转用手续,该地块已于2013年经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第三批次批准农转用(丽土资A[2013]第24号)。   另,您在信件中提及“多次举报有人在该地块外侧修建石墙和垫高工程”,在接到您的举报后,金竹国土所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当时,该地块边缘正在做公路的边沟,未涉及土地违法行为,5月7日,金竹国土所再次巡查该地块时发现有农户存在土地违法行为,金竹国土所当场责令该户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下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5月30日 [/align][color=#ff0000][align=center]上面是水利局和国土局给的答复,2004年最高水位是222.64米,可在去年水位最高时离该地块不到20厘米,{金竹镇国土所有照片为证,还有许许多多的王川村村民},这说明啥?,还有希望国土所正面回答一下离水位不到20厘米的地方能不能建房。[/align][/color]
问政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

答复时间:2015-02-11 09:43 发表于 浙江
[i=s] 本帖最后由 县国土资源局 于 2015-2-11 09:50 编辑 [/i] 楼主,你好!你反映的最高水位距离问题,建议以水位监测部门数据为准。根据现行农民建房审批政策,在水位线以上、符合用地规划并通过建房审批,就可以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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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2-11 09:43:26
    县国土资源局回复了您的问题
  • 2015-02-11 09: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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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2-09 20: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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